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山峰。被执行人张振銮。被执行人韩强。被执行人张振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山峰、张振銮、韩强、张振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大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绍信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燕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