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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字第3163号

王斌与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斌,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王斌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