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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62号

周叶名与王中华、党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叶名,王中华,党亚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662号

原告:周叶名。

被告:王中华。

被告:党亚明。

原告周叶名诉被告王中华、党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叶名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中华、党亚明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叶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中华、党亚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王中华向原告周叶名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周叶名多次催讨,被告王中华未及时还款。另查明,被告王中华、党亚明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王中华向原告周叶名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借条和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王中华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王中华、党亚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中华、党亚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中华、党亚明归还原告周叶名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中华、党亚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承飞

代理

审判员  李 蕾

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喻思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