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民终4096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与苏州市特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陆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特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苏州陆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布比家具厂,周建勋,杜亮英,承苏华,陆宝霞,曹利红,杜月亮,顾红霞,顾荣德,苏州昶迪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特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工业坊漕湖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承苏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阳澄湖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隼,该支行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陆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总部经济园。法定代表人曹利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布比家具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蠡口莫阳村村委会旁。经营者周建勋,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勋(曾用名周建兴),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4********,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二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亮英,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5********,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范蠡路***号*号楼***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苏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5********,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沈周路*号***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宝霞(曾用名陆宝亚),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5********,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沈周路*号***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利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6********,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团结桥巷*****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月亮,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2********,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安元路***号**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红霞,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2********,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大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荣德,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44********,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吴县新村**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昶迪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阳路黄桥总部经济园。法定代表人褚佳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市特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苏州陆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布比家具厂、周建勋、杜亮英、承苏华、陆宝霞、曹利红、杜月亮、顾红霞、顾荣德、苏州昶迪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特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特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利群

审判员  孙晓蕾

审判员  管 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陆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