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执559号

王玉生与王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生,王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生,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树云,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玉生与王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普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曰明

审 判 员  刘洪军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