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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143号

侯杰与代磊、四川华利元投资有限公司、冯玉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杰,代磊,四川华利元投资有限公司,冯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43号申请人侯杰,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代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四川华利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代磊。被申请人冯玉元,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叶碧华,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叶诗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侯杰与被申请人代磊、四川华利元投资有限公司、冯玉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杰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3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代磊、四川华利元投资有限公司、冯玉元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代磊有车牌号为川A6XX**号的陆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申请人冯玉元有车牌号为川ALXX**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冯玉元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号X栋X楼的办公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申请人侯杰与担保人叶碧华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区(栋)X层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担保人叶诗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HXX**号的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共同作为申请人侯杰的诉讼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056-1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准许在53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代磊、四川华利元投资有限公司、冯玉元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侯杰、担保人叶碧华、叶诗磊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侯杰与担保人叶碧华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区(栋)X层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叶诗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HXX**号的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代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XX**号的陆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冯玉元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LXX**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冯玉元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号X栋X楼的办公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向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