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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850号

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与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850号原告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南街**号,(注册号:110XXXXXXXX5211)法定代表人张国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丽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阳元街74号。(注册号:130XXXXXXXX1439)法定代表人王春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易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涉案土地及建筑均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退一步讲,无论涉案建筑是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临时设施,本案诉求为要求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陈家沟村西侧“黑石头生态农业研发培训中心”地下室、首层、二层结构工程临时工棚等施工配套设施占用的地块,判决被告对该地块建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全部自行拆除,该案的争议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涉案不动产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