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887号原告涂顺琼,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华,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65944222N。负责人李功霓。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顺琼与被告向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顺琼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顺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顺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涂顺琼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