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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540号

王伟东、陈亚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东,陈亚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东,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陈亚未,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伟东与被执行人陈亚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