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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3533号

于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一×,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43533号原告于一×。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

原告于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潘立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一×及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于一×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于二×(××××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较短,相互接触较少,不够了解,婚姻基础不好。婚后由于双方脾气秉性各异,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在婚后把原告所有的收入都控制起来,不准原告支配。2013年以来,原、被告之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一直持续至今。被告对原告及其父亲不尊重,而且不让原告的父亲看望孙子。综上,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贵院,诉请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之子于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供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于二×独立生活止。3、判令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人,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于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录音光盘一张及录音内容书面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50000元。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刘××在举证期限内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于二×(××××年××月××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婚生子于二×随被告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虽因生活琐事夫妻之间有些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加之婚生子于二×尚年幼更需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爱护。作为原告应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子女生活成长的角度出发,给被告提供一次婚姻和好的机会。故对于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作为被告今后在家庭生活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改善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多为对方考虑,互谅互爱,互相尊重,在思想上和感情上多沟通和交流,创建幸福和美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于一×与被告刘××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立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媛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