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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267号

贾世财与高奎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世财,高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贾世财,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奎国,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世财与被执行人高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