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225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某,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丛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