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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352号

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曹雪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雪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2民初1352号原告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税钰琳,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翠烈,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雪芹,女,生于1974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琼慧,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嘉缘公司)诉被告曹雪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翠烈、被告曹雪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琼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嘉缘公司诉称,2105年4月30日至6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带被告实地现场看房,被告对此通过《客户看房委托协议书》予以确认。其中包括射洪住宅一套,但被告谎称对此房源不满意,却抛开原告与房东私自交易,于2015年10月完成了过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及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曹雪芹辩称,我是通过涉案房屋小区物管的王某某联系到卖房人杨某某的,原告未促成合同成立,没有和我方形成居间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世纪嘉缘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业务。2105年6月4日,原告世纪嘉缘公司(乙方)与被告曹雪芹(甲方)签订《客户看房委托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其介绍购买或租用下列或同类型之物业,甲方承诺若成功购入或租用乙方所介绍之物业,同意支付给乙方实际成交价的1%或首月租金的50%作为佣金……乙方有义务带领、指引或以其他方式让甲方了解房屋情况……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物业信息后,甲方及甲方授权人、姻亲、血亲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任何第三方)成交或者串通物业之业主绕开乙方私自成交,否则甲方必须按本协议之物业报价的3%或首月租金的150%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乙方有权通过法院起诉或其它方式向甲方追索由于甲方违约所造成的额外支出费用及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用等)……甲方在此声明:在此之前未在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查看过下列物业:……前卫新村3幢1单元1楼2号……业主报价4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世纪嘉缘公司员工吴某某带领被告对射洪县房屋进行了了解。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该房屋产权人杨某某达成了购房协议。2015年10月,该房屋产权人由杨某某变更为被告曹雪芹之丈夫何某某,曹雪芹为共有人,成交价款为32万元。2015年5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讼请求。原告委托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审理中,被告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调整。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购房款发票(前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客户看房委托协议书原件、产权情况记载表原件、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当事人部分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嘉缘公司与被告曹雪芹于2105年6月4日签订的《客户看房委托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违反合同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任何第三方)成交或者串通物业之业主绕开乙方私自成交”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中“按本协议之物业报价的3%或首月租金的150%支付给乙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被告也主张调低,参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原告可以获得的佣金(实际成交价32万元×1%=3200元),本院酌定违约金为4160元(3200元×1.3),对原告主张的其余违约金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该笔3000元的费用予以支持。交通费等其余损失1000元,原告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曹雪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416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7160元;

二、驳回原告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雪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