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咏,女,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遵义和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A栋21楼。法定代表人聂朝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遵义市汇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遵市劳人仲字(2015)第230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张咏申请执行遵义和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和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咏人民币11404.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经本院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的债权暂时不能实现。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咏依据遵义市汇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遵市劳人仲字(2015)第23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遵义和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徐珊珊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