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照江。被执行人刘孝刚。申请执行人李照江申请执行刘孝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照江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8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执行人刘孝刚所有的车辆壹台(吉HXX**),待评估、拍卖后偿还申请人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孝刚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