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205号
原告:汪竞梅,会计。
被告:宋张保,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竞梅诉被告宋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竞梅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竞梅撤回对被告宋张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汪竞梅负担。
审判员 张小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殷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