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136号原告宁德市金盛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尤信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象、张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腾华,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宁德市金盛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宁德市金盛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戴志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郭少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