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现住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5533。因吸食冰毒于2010年12月22日被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9月24日因再次吸食冰毒被陆河县公安局送至汕尾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被告人丘某,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现住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5512。2015年9月24日因吸食冰毒被陆河县公安局送至汕尾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丘某在自己家中的一楼店铺内,容留被告人叶某吸食冰毒共六次。被告人叶某在自己家中的一楼店铺的隔间内,容留被告人丘某吸食冰毒共六次。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叶某、丘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陆河检公量建[2016]20号量刑建议,建议认为被告人叶某、丘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叶某、丘某在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身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叶某因吸食冰毒于2010年12月22日被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9月24日因再次吸食冰毒被陆河县公安局送至汕尾市公安局强制戒毒。被告人丘某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9月24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送至汕尾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建议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丘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某、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丘某在自己家中的一楼店铺内,容留被告人叶某吸食冰毒共六次。被告人叶某在自己家中的一楼店铺的隔间内,容留被告人丘某吸食冰毒共六次。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当庭出示举证、控辩双方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丘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户籍所在地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2、陆河县公安局新田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23日,叶某的母亲邓某到我所反映叶某要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吸毒的情况。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叶某、丘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嫌疑。我所民警于2016年1月28日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叶某、丘某分别从汕尾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汕尾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回到陆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叶某、丘某的供认、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至此,此案告破。(二)证人证言证人邓某的证言:我因我儿子叶某吸毒一事来陆河县新田派出所反映情况的。叶某现在在陆丰市的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叶某是于2015年9月份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送到陆丰市的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我曾于2015年11月份和2016年1月22日去陆丰市的戒毒所看望叶某。2016年1月22日我在戒毒所看到叶某时,他跟我交谈,并向我承认错误,说他不该碰上毒品这东西,导致自己现在走上这条不归路。叶某还跟我说多亏了公安机关将他查获并送他去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要不然他可能还会继续错下去,以后很有可能就会家破人散。他还跟我说,要我记住回到陆河县新田老家的时候要上派出所去感谢公安干警,并跟派出所的公安干警说他还有些情况当时由于害怕没有向公安交代清楚的情况交代清楚,让他可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他只有跟我说有些情况当时没有交代清楚,让我来向派出所公安干警说—下。我第一次去见他的时候,精神状态比在家吸毒时好一点,但是不怎么愿意跟我说太多话,而第二次去见他的时候,他人变得很开朗,精神状态很好,还跟我承认错误,还让我要去感谢公安干警。我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我也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碰上毒品的,好在多亏了公安干警将他送去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让他改过自新,第二次去见他的时候,我看到他那么开朗,我自己也感到很欣慰。(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叶某的供述:我因让人在我家吸食冰毒被刑事拘留。我于2010年10月份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于2015年9月份因吸毒被陆河县公安机关送至汕尾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我还有案情要交代,丘某(男,26岁许,身高176cm许,身材微胖,戴眼镜)在我家吸食过毒品,我也曾在他家吸食过冰毒。之前我因害怕所以没有交代,但是在戒毒所里经过管教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所以主动把没有交代清楚的事情交代清楚。丘某在我家应该吸食过五、六次冰毒,但是我能记起来的有三次。丘某在我家一楼店铺里隔间里吸食冰毒。三次都是和他两个人一起吸食,没有其他人在场。第一次是在2015年农历5月初7、8,吸食的数量是一小袋,我先让丘某在店面看着,我进那隔间里吸食了三口,然后换他进去吸食,我在外面看着,至于他吸食了多少我不清楚。冰毒是我从陆丰西南“阿密”(男,23岁许,陆丰市西南镇人,全名不清楚)那里购买的,价格是1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5年农历5月初9许,冰毒也是我去“阿密”那里购买的,数量是一小袋,价格100元,我先到隔间里吸食了三、四口,丘某在我店面看着,然后换他进去吸食我则在外面守着,他吸食了多少我不清楚;第三次是距离第二次三天后的晚上23时许,冰毒也是去“阿密”那里购买的,数量是100元一小袋,我先到隔间里吸食了两口冰毒,丘某在外面守着,然后换他进去吸食,我在外面守着,至于他吸食了多少我没去看。上述三次吸毒工具是我制作的,至于现在工具在何处我不清楚。丘某在我家吸食冰毒我没有收取费用。我家位于新田镇新田圩799号,是一栋两层半的楼房,一楼是店面,卖神祭用品,约150平方,里面隔了一个小房间摆放货物,约25平方,我家隔壁是卖衣服的店。其他几次由于时间隔的太久了,我已经记不起来时间和细节了。我在丘某家应该吸食过五、六次冰毒,但是能记起来的有三次。他家一楼经营亨利汽车配件,房子有三层楼,两边都是民居,我和他就是在店铺旁边的茶几旁边吸食冰毒的。三次吸食的冰毒都是我去跟“阿密”购买的,三次都是100元1小袋人民币,工具都是我自己制作的。第一次是2014年8月,具体哪天忘记了,我吸食了十几口,丘某也吸食了十几口,之后我们就把工具扔进了垃圾桶内;第二次是2014年10月份的一个晚上23时许,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我吸食了十几口,丘某也吸食了十几口;第三次2015年6、7月份,应该是端午节前后的一个晚上,我带冰毒来到丘某家一楼,然后我们就一起吸食冰毒,我们各自吸食了十几口,然后坐了一会之后就走了。丘某没有收取我在他家吸食冰毒的费用。其他三次由于时间隔的太久了,我已经记不起来时间和细节了。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叶某辨认出被告人丘某。2、被告人丘某的供述:我曾于2015年5月份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曾于2015年9月份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年。我和叶某在我家一楼吸食过冰毒,也和他在他家吸食过冰毒。我和叶某大概在我家一楼吸食过七、八次冰毒,但我现在能记起来和叶某(男,28岁左右,身高160cm,身材偏瘦)在我家一楼店铺中里面吸食的只有三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8月份的一个晚上23时左右,具体时间我已经记不清了,叶某带着一个指头大小的胶袋冰毒来找我,然后他就在我家一楼店铺里面制作了吸毒工具,我们两人就将上述冰毒吸食完了,我和叶某各自吸食了十几口,吸食后我们将吸毒工具扔到垃圾桶了,然后叶某坐了一会儿就走了。第二次是2014年10月份的一个晚上23时多,具体日期我已记不清了,叶某带了一个指头大小的胶袋冰毒来找我,叶某制作好吸毒工具后,我和叶某就在我家店铺里面把上述冰毒吸食完了,我和叶某两人各自吸食了十几口,吸食后我们就将吸毒工具扔到垃圾桶去,而叶某也跟着走了。第三次是2015年6月份,好像是端午节后的一个晚上0时多,叶某带着冰毒到我家来找我,冰毒的分量也是一个手指头大小的胶袋,叶某制作吸毒工具,随后我和叶某在我家店铺内吸食完上述冰毒,我和叶某各自吸食了十几口,吸食后我就将冰毒工具扔到垃圾桶去,而叶某在我店铺坐了一会儿就走了。上述三次吸食的冰毒都是叶某在陆丰市西南镇购买的,具体向谁购买我也不清楚,听叶某说每次都是100元人民币的分量,用一个手指头大小的胶袋装着。吸毒工具都是叶某现场制作的,后来都我们扔掉了,不知道现在在哪里。叶某在我家吸食冰毒没向他收取费用,叶某给我提供冰毒吸食也没向我收取费用。我家一楼作为店面卖骑车配件,二楼三楼就是我和家人在居住,店铺面积约80平方,两边都是居民,我和叶某就在店铺的茶几旁边吸食冰毒的,其他的情况我也不知道怎么形容了。我和叶某在叶某一起在叶某家中(一栋两层半的民房,一楼是店面,卖“仙人用品”的,大约有150平方,店铺里面有一个隔间,大约20多平方,我和叶某两个人就是在这个隔间里吸食冰毒的)一楼店铺里的隔间里吸食过十次左右冰毒,但是我现在记得的只有2015年端午节后的三次。2015年端午节叶某从外地回来,在他家里一楼的店铺里帮忙。上述说的3次在他家店铺吸食冰毒的事情也是发生在这段时间,大约是端午节过后的十天内。三次都是在晚上23时左右,叶某从他身上拿出冰毒跟我一起吸食冰毒跟我一起吸食。由于当时我们怕被叶某的家人发现,都是轮流到隔间里去吸食的,都是叶某先进去隔间里吸食,我在外面店铺看着,等他吸食完,就换我进去吸食冰毒,他在外面看店。第一次我吸食了十口左右,第二次和第三次我都吸食了7、8口左右,由于叶某吸食冰毒的时候我在看店,所以我并不知道他3次分别吸食了几口。这三次的吸毒工具都是叶某提供的,现在我也不知道哪儿去了。上述三次吸食的冰毒都是叶某提供的,听他说是在陆丰市西南镇购买的,具体向谁买的我也不清楚。吸毒工具都是叶某提供的,我现在也不知道哪里去了。由于每次吸食的冰毒都是叶某先进去吸食的,而我后面才去吸食他吸食剩的,所以每次的分量我也不知道。我在叶某家中吸食他没有向我收取费用,冰毒也没有收取费用。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被告人丘某辨认出被告人叶某。(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1、陆河县公安局陆公(新)勘〔2016〕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本案中被告人叶某容留被告人丘某吸食毒品的现场位于陆河县。现场的周围都是民居。现场是一座两层半的居民楼房,外墙是白色,—楼作为店面,门上写有一招牌“特制面包坊”,座东向西,朝向街道,北侧通往新田镇中心现场,南侧通向大埔村,西侧通往新田中心小学,东侧通往旭日商场,其对面为一家杂货店。中心现场位于一楼店铺里的隔间内。补充勘查现场时,一楼店铺摆放有仙人用品等货物若干,隔间内摆放有一张白色长桌,椅子若干。现场勘查制图1张,照片8张。2、陆河县公安局陆公(新)勘〔2016〕00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本案中被告人丘某容留被告人叶某吸食毒品的现场位于陆河县。现场周围是居民区。现场是一座三层的民居楼房,外墙为棕红色,坐西向东,朝向文新路,北侧通往屯寨村委,南侧通往大埔村,对面为联塑管道店。中心现场位于一楼店铺的茶几旁。补充勘查现场时,一楼店铺摆放有一张茶几,汽车配件等货物若干。现场勘查制图1张,照片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丘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的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又鉴于二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二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以自身论,本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明忠
审 判 员 彭树潺
人民陪审员 罗俊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