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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359号

崔利军诉康德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利军,康德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382执359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崔利军,男,1950年3月8日生,农民,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康德富,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崔利军诉康德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由康德富给付赔偿款2015年9月起每月5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德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