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975号申请人王立红,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立红申请张建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靳国良 来自
王立红与张建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975号申请人王立红,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立红申请张建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靳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