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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975号

王立红与张建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红,张建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975号申请人王立红,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立红申请张建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靳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