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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429号

宏红军与青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宏红军,青巴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宏红军,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青巴图,男,蒙古族。本院执行宏红军申请青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5月1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秦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