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96号申请人韩红波。被申请人杜从慧。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韩红波与被申请人杜从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红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从慧所有的本田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XXX**)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从慧所有的本田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XXX**)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