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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481号

罪犯程金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481号罪犯程金河,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金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程金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金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来安县新安镇、来安县民政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金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金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