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242号
原告:陶某。
法定代理人:虞某。
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 判 长 章俏璐
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
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叶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