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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242号

陶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242号

原告:陶某。

法定代理人:虞某。

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 判 长  章俏璐

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

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叶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