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9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昕出庭,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为苏C×××××奥龙牌大货车,伙同他人以交换通行卡、改车牌等方式,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1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141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补缴高速公路通行费214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具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楼冰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