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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219号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与于永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于永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219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月牙河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雁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主管。被告于永欣。

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诉被告于永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永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晓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