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1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作贤。被执行人马正法。申请执行人谭作贤与被执行人马正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工程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共计131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6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正法所有的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那满支行账号60×××99上的存款96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申请人谭作贤与被执行人马正法确认本案欠款总数为11156元,2016年9月底前付清2789元;2016年12月底前付2789元;2017年3月底前付2789元,2017年6月底前付2789元。
二、付款方式:由被执行人马正法将上述款项直接付付给申请执行人谭作贤;
三、本案执行费96元,由被执行人马正法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李东程
审判员 廖大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