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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217号

赵某某、赵某甲等与陈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申某某,陈某某,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申某之子。原告赵某甲,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申某之子。原告申某某,男,194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申某之父。原告陈某某,女,194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申某之母。被告陈某乙(曾用名赵某),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已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甲、申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9月6日病故。

原告赵某某、赵某甲、申某某、陈某某于2016年5月28日以因被告去世,原告方暂时无法提供其名下财产(遗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赵某某、赵某甲、申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家立

审判员  任 伟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