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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2952号

陈庆兵与杜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庆兵,杜庆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952号

原告:陈庆兵。

被告:杜庆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兵与被告杜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庆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承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陈沁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