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952号
原告:陈庆兵。
被告:杜庆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兵与被告杜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庆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承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陈沁斯 来源:百度搜索“”
陈庆兵与杜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952号
原告:陈庆兵。
被告:杜庆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兵与被告杜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庆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承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陈沁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