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远清,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远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远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指控:2015年正月、2015年6月和7月、及2016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曹远清在自己家中,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海洛因四次。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曹远清在自己家中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6年1月6日晚,吸毒人员贺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曹远清购买200元的冰毒,被告人曹远清在家中等候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白色晶状物。经鉴定,白色晶状物净重0.80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曹远清辩称:他买毒品是自己吸食,就是卖给了马某某一个人,也是抵帐给他的,自己不懂法才会这样。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远清欠了吸毒人员马某某800元钱,2015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曹远清在自己家中,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200元的0.4克海洛因;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远清在自己家中,卖给马某某80元的0.05克海洛因;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远清在自己家中,卖给马某某100元的0.1克海洛因,三次共折抵了380元的欠款。2016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曹远清从外面购买毒品回家后,马某某追着他要,他给了马某某约0.03克海洛因,马某某给了他40元钱。当天晚上,吸毒人员贺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曹远清购买200元的冰毒,被告人曹远清在家中等候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白色晶状物。经鉴定,白色晶状物净重0.80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曹远清2015年12月28日下午和2016年1月3日晚两次在其家中与吸毒人员唐某某吸食麻古、冰毒;2016年1月5日23时许,在家中与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海洛因,2016年1月6日上午提供注射器给马某某注射海洛因。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曹远清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曹某某��唐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理化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远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远清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且在其家中多次与吸毒人员一起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远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远清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远清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远清犯贩卖毒品罪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犯���留他人吸毒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远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肖雅辉
人民陪审员 严 松
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梁慧敏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