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318号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科技大街日月兴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姜桂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洪坤,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
被告:李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兴隆家园。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永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