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782号
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荣高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张广成,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荆砚伟,经理。
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与被告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4元,减半收取5447元,由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贵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冯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