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4执92号之二

许X架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X架,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X架,个体户。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法定代表人蔡X宗,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X架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及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广西吴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X架货款5215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账号为80×××06的存款5315元及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凤翔支行账号为80×××88的存款5315元,由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案,涉案较多且数额较大,其他法院所冻结的金额已超出账户已有的金额且冻结期限为一年,我院轮候冻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桂1024执9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审判员  马尔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农文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