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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999号

方虎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方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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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9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虎波,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凤冈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虎波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虎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同年3月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虎波原系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环冈村的泽冠电子厂员工,方离职后暂住在该厂B311宿舍。2015年7月18日19时许,方虎波窜至B530宿舍伺机作案。方虎波从窗口处伸手打开门锁,并进入房间内搜寻财物。此时,被害人曾某、余某刚好回到宿舍,方虎波闻声藏到床上。后曾某、余某发现方虎波,方从床边拿起1把剪刀威胁曾、余二人不许出声,方将房门锁上后又持剪刀继续威逼二人交出现金,但因曾、余二人尚未领取工资而未能得逞,后方逃离现场。次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赶到泽冠电子厂门口处将方虎波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方虎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曾某、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审讯录像,被告人方虎波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虎波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虎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虎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灿钟

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淑媚第2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