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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267号

刘秀峰、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秀峰,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峰,男,1959年8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916737-8。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峰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秀峰偿还借款2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40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在本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秀峰在本案审理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据申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汽车城配套区5#楼QP-5-01展厅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汽车城配套区5#楼QP-5-01展厅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