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英,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全,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旭东
代理
审判员 翟苏南
代理
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