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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恢57-2号

宋卫兵与王纪存、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卫兵,王纪存,刘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宋卫兵,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纪存,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刘岩,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研究院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3)夏执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岩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琇苑16-2-402室房屋的产权产籍。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岩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琇苑16-2-402室房屋产权产籍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焦正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