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宋卫兵,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纪存,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刘岩,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研究院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3)夏执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岩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琇苑16-2-402室房屋的产权产籍。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岩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琇苑16-2-402室房屋产权产籍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焦正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