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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180号

马为英与杨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为英,杨亮,刘俊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180号原告马为英,女,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杨亮,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被告刘俊君,女,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为英与被告杨亮、刘俊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为英起诉有误,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为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为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甄燕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