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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张立君与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当事人
张立君,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原告张立君(曾用名张丽钧),女,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曹春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秦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俊柱,男。委托代理人廖恬。

原告张立君诉被告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书局)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74号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9月30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裁定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撤销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春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立君诉称,原告于1982年始任教语文,1997年获评优秀教师,2001年获评特级教师,2003年起担任唐山市开滦一中校长至今,期间荣获众多荣誉。原告自2002年起已经出版《畏惧美丽》《依偎那座雪峰》《看见阳光就微笑》等共计18本书籍(以下简称权利书籍),其中19篇文章选作全国高考、各地中考的语文阅读背景材料,多篇文章被收入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的中小学语文教材。被告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故意冒用原告作为主编增加市场竞争优势,先后出版《勇气可以改变一切》《做最棒的自己》《学习没有捷径》等30本丛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涉案丛书),获得巨额利益,同时对原告作品的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了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1.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丛书;2.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书面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西书局辩称:1.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认可《世界以痛吻我》《我要回报以歌》《花海铭香》《让我在鲜美的时候遇上你》为原告所著,其余署名为张丽钧的书籍不认可系原告所著;2.我国禁止自然人开展出版经营业务,故原告不能与被告在图书出版市场构成竞争关系,原告作为作者,被告作为出版单位,均在图书出版市场中寻找更有利的合作对象,故原、被告只可能存在合作关系;3.权利书籍相互严重抄袭,选用文章重复率均在50%以上,根据原告提供的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排他性授权以及一稿不二投的行业惯例,除《畏惧美丽》外,其余书籍均为违约或侵权作品,不应作为证明原告知名度的证据;4.若法院采纳权利书籍,被告亦认为原告作为作家的知名度有限,并不具有市场竞争价值,首先,鉴于被告最早在2010年出版了涉案丛书,故在此之前出版的书籍及获得的荣誉方能证明原告的知名度,其次,原告在2010年前获得的三八红旗手、特级教师、模范校长等荣誉,与图书出版市场中的知名度无关,与本案缺乏关联,再次,从同属青少年作家的博客关注度来看,原告的关注度也较低;5.原告与案外人北京中大文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景公司)和腾某签订的授权书,约定可以使用原告任何作品,该约定足以使被告确信列原告为总主编是得到许可的,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6.被告出版的涉案丛书按照每本出版万册计算,全部作者的版税也远低于150万元,故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张立君的身份情况及所获荣誉唐山市公安局乔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载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开滦体育馆楼X楼X门X号的户主姓名为张立君,曾用名为张丽钧,出生日期为1962年4月29日,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2001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张丽钧河北省特级教师称号。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资格证书载明,出生于1962年4月,任职于唐山市开滦一中的张丽钧于2012年12月23日被授予中学语文正高级教师。2012年5月26日,张丽钧在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校园文学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举办的首届教师文学表彰评选中,荣获全国十佳教师作家称号。河北省妇联于2006年3月授予张丽钧河北省三八红旗手。2007年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张丽钧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于2008年3月授予张丽钧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中国作协颁发的作家证书载明:姓名为张丽钧,笔名为莫菲,出生日期为1962年6月1日,入会日期为2007年8月16日,持证人签名为张立君。2013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表彰张丽钧为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决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证书。审理中,原告称出生于1962年6月1日,农历为4月29日,遂导致相关证书中存在不同的出生日期。原、被告确认1962年6月1日的农历为4月29日。

二、原告张立君与相关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及出版书籍的情况2003年8月,张丽钧与读者杂志社签订作品使用协议书,约定有限期5年。2004年2月,张丽钧与海天出版社就《人性的伞》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丽钧授予该社在大陆地区拥有该书的专有使用权,该书印数为6,000册,版税为图书定价×8%×印数。2005年6月,张丽钧与湖南文艺出版社就作品《心灵鸡汤·花海铭香·吻银版》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该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中文版本的专有使用权,独家授予该社使用该作品各种形式的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翻译权、海外出版权、改编权、汇编权、摄制权、广播权、报刊转载权等从属权利,该书最低印数为1万册,版税为图书定价×8%×印数。合同尾部著作权人署名为张丽钧,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住址为唐山市开滦一中。2008年8月,张丽钧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就《青春纯阅读书系·一颗心路过一张纸》签订图书约稿合同,约定核心目标读者为中学生,主选近年来发表的新作,作者已出文集中的作品可适当选入,但篇目数比例不能超过该文集的15%,新文集应收入10篇以上尚未发表的新作,采用版税付酬方式,于每年年终按图书的实际发行量集中结算,张丽钧保证不将书稿提供给其他出版单位。2009年3月,张丽钧与文景公司就《让我在鲜美的时候遇上你》签订图书约稿合同,授予该社在中国境内以图书形式、电子形式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稿酬为1.5万元,在合作期限内,重印、再版无需再支付费用。合同首部列明著作权人为张丽钧,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地址为河北唐山开滦一中。2010年10月,张丽钧与河北教育出版社就《世界以痛吻我》《我要回报以歌》分别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丽钧授予该社以图书及多种媒体形式出版发行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署名为张丽钧的权利书籍情况如下:1.中国青年出版社于2001年5月出版张丽钧著的《畏惧美丽》,印数1-8,000册,作者介绍含有河北省优秀教师,唐山市十杰青年等内容;2.漓江出版社于2002年5月出版张丽钧著的《依偎那座雪峰》,印数10,001-20,000册,作者介绍含有作家协会会员,河北省优秀教师,唐山市十杰青年,十佳教师,出版过《畏惧美丽》等内容;3.海天出版社于2004年5月出版张丽钧著的《看见阳光就微笑》,印数6,001-9,000册,作者介绍含有特级教师,唐山市十佳教师,河北省优秀教师,国家级骨干教师,出版过《畏惧美丽》《依偎那座雪峰》等内容;4.中国青年出版社于2005年1月出版张丽钧著的《孩子施舍的天堂》,印数8,000册;5.湖南文艺出版社于2005年9月出版张丽钧著的《心灵鸡汤·花海铭香·吻银版》,印数1-10,000册;6.天津教育出版社于2006年6月出版张丽钧著的《你不能施舍给我翅膀》,作者介绍含有《读者》签约作家,出版过《畏惧美丽》《依偎那座雪峰》《看见阳光就微笑》《孩子施舍的天堂》等内容;7.九州出版社于2007年8月出版张丽钧著的《生命的暗示无处不在》,作者介绍含有语文特级教师,国家级骨干教师,《读者》签约作家,出版过《畏惧美丽》《依偎那座雪峰》《看见阳光就微笑》等内容;8.甘肃人民出版社于2007年9月出版张丽钧著的《美丽的冲动》,印数1-10,000册,作者介绍含有《读者》签约作家,国家级骨干教师,河北省语文特级教师,出版过《畏惧美丽》《看见阳光就微笑》《生命的暗示无处不在》等内容;9.御书房出版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出版张丽钧著的《天上的剧本生命的暗示无处不在》,作者介绍含有现任教师,《读者》签约作家,出版过《畏惧美丽》《依偎那座雪峰》《看见阳光就微笑》《孩子施舍的天堂》等内容,书中还印有本著作之著作权由御书房出版有限公司享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印、改作或以其他方法侵害著作权者;10.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于2009年3月出版张丽钧著的《青年纯阅读风景线·会做梦的狗尾草》,作者介绍含有语文特级教师,国家级骨干教师,作家协会会员,《读者》签约作家,出版过《畏惧美丽》《看见阳光就微笑》《生命的暗示无处不在》等内容;11.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09年4月出版张丽钧著的《让我在鲜美的时候遇上你》,印数1-10,000册,作者介绍含有《读者》签约作家,作家协会会员,语文特级教师,出版过《看见阳光就微笑》《美丽的冲动》《生命的暗示无处不在》等内容;12.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于2011年1月出版张丽钧著的《今天天鹅不想飞》,印数5,000册,作者介绍含有语文特级教师,作家协会会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读者》签约作家,出版过《依偎那座雪峰》《生命的暗示无处不在》等内容;13.河北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河北教育出版社于2011年1月出版张丽钧著的《我要回报以歌》,印数1-10,000册,作者介绍含有作家协会会员,《读者》签约作家,国家级骨干教师等内容;14.河北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河北教育出版社于2011年1月出版张丽钧著的《世界以痛吻我》,印数1-10,000册,作者介绍含有作家协会会员,《读者》签约作家,国家级骨干教师,出版过《畏惧美丽》《依偎那座雪峰》《看见阳光就微笑》《孩子施舍的天堂》等内容;15.哈尔滨出版社于2012年8月出版张丽钧著的《一朵花开的时间》,作者介绍含有作家协会会员,全国十佳教师作家,《读者》签约作家,出版过《畏惧美丽》《看见阳光就微笑》《世界以痛吻我》等内容;16.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11月出版张丽钧著的《中国学生缺什么》,作者介绍含有《读者》签约作者,全国劳动模范,河北开滦一中校长、特级教师等内容;17.教育科学出版社于2013年2月出版张丽钧著的《做老师真好》,作者介绍含有语文特级教师,全国十佳教师作家,《读者》签约作家等内容;18.四川出版集团天地出版社于2013年4月出版张丽钧著的《今夜你不必盛装》,作者介绍含有作家协会会员,全国十佳教师作家,《读者》签约作家,河北省语文特级教师等内容。

三、被告中西书局的基本情况、出版涉案书籍情况被告中西书局成立于1991年1月6日,原企业名称为上海百家出版社、上海世界书局、上海世界书局有限公司,2010年11月5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现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出版中外文学、艺术、历史、经济、哲学、人文社会科学著作,本社图书报刊批发、零售,承办本社出版的图书、期刊、报纸的国内广告业务。被告于2010年5月出版了小学生励志故事晨读本丛书,包含《勇气可以改变一切》《做最棒的自己》《学习没有捷径》《海,蓝给自己看》《抓住黎明前的一分钟》;出版了小学生哲理故事晚读本丛书,包含《长大只在一瞬间》《一个问号成就一生》《二减一大于二》《错过彩虹不能再等日落》《有一种花叫不谢》;出版了中学生励志故事晨读本丛书,包含《一帆风顺是另一种挫折》《人人都能上清华》《一只桨也可以遨游沧海》《你必须有一样出色》《每天成功1%》;出版中学生哲理故事晚读本丛书,包含《灯熄了,就能看到海藻》《没有一朵花会错过春天》《最深的井才有温度》《有一种倒下叫站起》《提着灯笼找自己》;上述丛书均标注总策划为滕某,总主编为张丽钧,定价为每本22.80元,书籍中无关于张丽钧个人情况的简介。2010年11月,被告出版的上述丛书获得冰心儿童图书奖。被告于2014年4月出版晨读本·晚读本系列小学版丛书,包含《做最棒的自己》《勇气可以改变一切》《海,蓝给自己看》《长大只在一瞬间》《二减一大于二》;同时出版了晨读本·晚读本系列中学版丛书,包含《你必须有一样出色》《一帆风顺是另一种挫折》《有一种倒下叫站起》《人人都能上清华》《没有一朵花会错过春天》;上述丛书均标注总主编为张丽钧,定价为每本29元,版次为2010年5月第1版、2014年4月第2版。书籍中有关于张丽钧如下内容介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读者》签约作家,特级教师,全国十佳教师,曾出版《畏惧美丽》《依偎那座雪峰》《看见阳光就微笑》《孩子施舍的天堂》《花海铭香》等散文集,多篇文章被收入中小学语文教材,其作品多次被选入各地中考、全国高考语文阅读背景材料。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于2010年5月出版的系列丛书与2014年4月出版的系列丛书,相同书名的书籍编选的文章内容相同。

四、原、被告分别与案外人文景公司授权的情况2009年9月22日,张丽钧出具授权书,言明在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的授权期限内,同意其作品收入由文景公司和腾某策划的各类选本(个人作品集除外),同意以纸质图书形式和电子图书版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图书等)出版,同意稿酬按千字40至60元计算。授权人签名栏留有张丽钧(张立君)字样的签名,授权书下部印有张立君的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1月,文景公司与被告就出版中小学生晨读本·晚读本系列20本丛书签订出版协议,协议约定总主编为刘某某,文景公司授予被告在10年的协议有限期内出版发行上述丛书的专有出版权;文景公司负责丛书的策划、组稿、排版以及装帧设计,以完稿形式交被告;被告负责终审终校、制版、印装和发行工作;被告按照图书定价×版税率×销售数支付版税,首印版税率13%,重印版税率10%;文景公司提交定稿时,应同时提交署名编者、入选文章全部作者的书面授权书原件。协议尾部代表文景公司签名的是滕某。2012年6月,文景公司与被告就双方合作出版的23种图书签订图书版税一次性结算协议,约定文景公司保证拥有相关图书的著作权;文景公司授予被告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图书汉文文本的独家出版权;相关图书中所有著作权人的出版授权事宜由文景公司负责,所有编者、作者的稿费(含版税),以及策划费、装帧设计费、排版制作费由文景公司负责,凡因此所发生的争议、纠纷及诉讼,由文景公司负责,并须赔偿对被告造成的各种损失;被告一次性支付相关图书的版税、策划费、装帧设计、排版制作等所有费用共计18万元,此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协议附件中包含了被告于2010年5月出版的中小学生晨读本·晚读本系列20本丛书。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2016年1月25日,被告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员陆某某、工作人员虞某监督被告委托代理人操作该处计算机通过网络进行查询:在百度查询张丽均,首页显示查询结果均为张丽钧的信息;百度百科主要内容为张丽钧,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河北省优秀教师,中学高级教师,河北省特级教师,国家级骨干教师,唐山市十杰青年、十佳教师,河北省唐山市开滦一中校长;第5条信息为“张丽钧作品张丽钧简介张丽钧作品大全-当当网”,该信息配图为被告出版的《勇气可以改变一切》书籍封面;新浪博客中,署名为张丽钧的访问人数为1,157,000,关注人气为4,618,署名为韩寒的访问人数为602,026,970,关注人气为1,757,145,署名为饶雪漫的访问人数为7,826,136,关注人气为38,839,署名为张悦然的访问人数其为6,965,792,关注人气为23,313。该处于2016年1月28日出具了(2016)沪卢证经字第343号公证书。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张立君提供的户籍证明、证书、署名为张丽钧的书籍、出版合同、被告出版的书籍、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购买被告出版书籍的发票,被告中西书局提供张丽钧出具的授权书、出版协议、图书版税一次性结算协议、荣誉证书、(2016)沪卢证经字第343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为证明原告与作家张丽钧的同一性,提供了唐山市开滦一中、唐山市教育局分别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唐山市开滦一中的证明中关于原告身份、所获荣誉及出版书籍的信息,有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明中陈述的多篇文章被选作中国、香港、新加坡中小学语文教材及选作高考、中考语文阅读背景材料等内容,缺乏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唐山市教育局的证明中未对张丽钧的具体身份进行限定,故对于原告提供该证据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原告为证明知名度,提供了网络查询打印件,证明教育部为原告主办了相关研讨会,被告对网上有此信息不持异议,但对于是否教育部主办等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质证意见合理,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于原告提供该证据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一、原告张立君与权利书籍的作者张丽钧是否为同一人;

二、原告相关权益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三、被告出版的涉案丛书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不正当竞争;

四、若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持有的唐山市开滦一中的证明及相关证书原件,可以证实原告张立君系唐山市开滦一中教师,获得过河北省特级教师、中学语文正高级教师、全国十佳教师作家、河北省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系《读者》签约作家;原告提供的作家证书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户籍信息不吻合,原告对此作出了登记时将公历、农历日期混淆的解释,结合原告持有该证书原件的客观情况,本院对该解释予以采信,确认原告系作家协会会员;从上述证据可以得出原告张立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同时将张丽钧作为姓名使用的结论。在权利书籍中,大多介绍了作者张丽钧享有上述荣誉及身份,而被告在2014年出版的晨读本·晚读本系列中小学版丛书中,对于主编张丽钧的简介中也包含了上述荣誉及身份;另,被告出版的上述丛书及其认可原告所著书籍的作家简介中已经确认了大部分的权利书籍系原告所著。综合上述在案证据,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署名为张丽钧的权利书籍均为原告张立君所著,两者系同一人。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原告张立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同时将张丽钧作为姓名使用,其通过撰写文章,在文章中署名为张丽钧,自2001年始通过出版社汇集出版书籍获得报酬,并进行宣传,属于在文化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的规定。原告姓名通过在文化市场的商业性使用,成为了文化市场中的商业标识,起到了标识文化商品来源的作用,影响着相关公众的消费决定,原告就其姓名享有的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关于焦点三,被告认为根据原告与文景公司签订的授权书,可以确信列原告为涉案丛书总主编是得到原告许可的,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原告与文景公司、滕某在2009年签订的授权书,只同意其作品收入文景公司、滕某策划的书籍,但并未允诺相应书籍中担任主编等职务,故被告陈述缺乏事实依据;另,被告与文景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出版协议中,约定的总主编并非原告,并约定文景公司提交定稿时,应同时提交署名编者的书面授权书原件,但被告至今未能向本院证实存在相关授权书,可见被告对于原告不能担任总主编一节应是明知的;故被告关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又认为我国禁止自然人开展出版经营业务,故原告不能与被告在图书出版市场构成竞争关系;原告作为作者,被告作为出版单位,两者属于图书出版市场中的合作对象。对此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当行为,并未局限于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本案中,本院已认定原告作为作者,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被告作为专业出版机构,两者同处于一个文化市场中,均以各自的行为来分享文化市场中产生的经济利益,被告未经授权及支付报酬,将原告列为涉案丛书总主编,致使原告相关经济利益受损,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当行为,故被告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院前述,原告就其姓名享有的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出版的涉案丛书中列原告为总主编,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担任总主编汇编完成的作品,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亦因此获得了竞争优势,取得了不当利益,属于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方式。鉴于被告出版涉案丛书构成了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鉴于原告在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此而获取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损失,本院予以准许。具体金额本院将综合考量张丽钧的知名度、权利书籍及涉案丛书的售价、被告的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予以酌定。本院特别注意到两个因素,第一,被告在出版涉案丛书时,与文景公司签订了版权协议,虽然在审查主编授权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但其主观恶意相对轻微。第二,被告对于原告姓名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异议,本院分别论述如下:1.被告认为权利书籍因相互抄袭及违反排他性授权,除《畏惧美丽》外,均不得作为原告知名度的证据。

本院认为,首先,权利书籍均是原告所著众多文章形成的汇编作品,被告统计时将其他权利书籍重复选用的文章均作为基数进行统计,而非两部作品之间的比对,其比对方式不当,据此得出的结论本院无法采纳;其次,原告提供的合同中确实大多约定了出版单位享有专有使用权或出版权,但上述约定约束的是具体出版的书籍,即汇编作品整体,而非针对其中每篇文章,正如原告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订立的合同中“已出文集的作品选入比例不能超过该文集的15%,新文集应收入10篇以上尚未发表的新作”的约定;最后,即使原告存在违反出版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应由合同相对人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并不必然导致相应书籍不能在图书市场销售,且被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权利书籍已被禁售的证据;故权利书籍均应作为原告知名度证据予以采纳;2.被告认为2010年前原告出版的书籍及获得荣誉才能证明其知名度。

本院认为,被告在2010年初版后,又于2014年将其中的部分书籍予以再版,并且在有关编者简介中,对于原告于2010年后获得的荣誉亦进行了介绍,由此可见,原告在2010年之后所获荣誉以及出版书籍形成的知名度,对于被告决定再行出版以及涉案丛书的销售量会产生影响,故对于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认为原告获得的全国十佳教师作家等荣誉,与图书出版市场中的知名度无关,与本案缺乏关联。对此

本院认为,考量图书出版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不应如被告所述仅局限于作者所创作的作品知名度,也应考量作者本身的知名度,众所周知,在图书市场中,知名的作品确实会吸引消费者,然而知名的作者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关注,两者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原告荣获河北省特级教师、中学语文正高级教师、全国十佳教师作家等荣誉,其在语文教学领域获得知名度对于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形成的市场而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所著文章或者推荐的文章,会为相关公众所关注,故原告所获上述荣誉、奖项应成为知名度考量的因素;综上,原告姓名经过商业经营,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书面道歉的主张,

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自然人名誉受损的情况,本案被告出版涉案丛书虽侵害了原告相应的民事权益,但是被告于2010年初版的系列丛书还获得了冰心儿童图书奖,可见被告的侵权行为并非故意损害原告名誉,且原告对于其名誉受损一节亦未能举证证明,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丛书(详见附件);

二、被告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立君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立君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原告张立君负担人民币8,500元,被告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8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