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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217号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与边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边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3217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月牙河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雁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主管。被告边岩。

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诉被告边岩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岩峰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李靖、被告边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天津市河东区雅士嘉园业主,被告自2014年8月-2016年4月拖欠物业费3772元。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诉讼费用。原告举证如下:(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营业执照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3、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4、资质证书一份。

被告辩称,小区内存在私搭乱盖现象,楼道内经常有堆积的杂物,对讲门铃有故障,但保修玩始终没有维修,并且小区内存在使用民宅进行经营的情况。被告提交照片打印件17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创智大厦实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居住之房天津市河东区月牙河南路35号雅士嘉园22-1-703号,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交纳,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9.71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费179.6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4年8月-2016年4月期间共计21个月物业费3772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加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已实际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由于原告管理上有瑕疵,对物业费酌情减免,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费3772元的90%即3394.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边岩给付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2014年8月-2016年4月期间物业费3394.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晓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