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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622号之一

王凤鸣与李伟杰、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凤鸣,李伟杰,马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622号之一原告王凤鸣,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艳红,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凤鸣与被告李伟杰、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伟杰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系周保国位于兆麟区小区住宅楼一处。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确系担保人李保国所有,且李保国自愿为其依法担保,本院应对担保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周保国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小区4号楼7单元601室(北房权证和兆麟区第S201004),面积为67.50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