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067号原告何彦儒,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2130。被告陈振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8216。
原告何彦儒(下称原告)诉被告陈振辉(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接到本院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豪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嘉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