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生于1970年9月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平,男,生于1966年5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纪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辉泽,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349号张玉兰、王平与四川纪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55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仁寿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