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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460-11号

秦世江与齐河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世江,弘盛地产有限公司,齐河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禹城市信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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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460-11号

申请执行人:秦世江

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河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信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世江与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齐河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禹城市信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在3700XXXX账户上的存款1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