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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生与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督促程序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生,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生,男。被执行人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923民督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德生工程款88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交纳申请费66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2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投资公司新疆哈密市佳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请求在变更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欠款,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宁

审判员 徐智伟

审判员 张晓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