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992号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9278-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666号17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瑜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丰登,该公司职员。
被告:宜超群,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宜超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斌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蒋盛吉?PAGE??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