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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215号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聪、张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聪,张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聪,女,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明,男,生于1938年10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998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聪、张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