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469号原告徐春惠。被告仪征市如意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蔡湖村高营组。法定代表人庞建林。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惠与被告仪征市如意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惠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春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依法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聂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