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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20538-0,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依山苑12幢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永生,男,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栖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永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永生银行存款256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