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778号原告冉永波,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田维宏,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正瑜,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太利,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永波与被告钟太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永波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永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原告已预交1712元),由原告冉永波负担,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冉永波856元。
审 判 长 吴实现
代理
审判员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黄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