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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778号

冉永波与钟太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冉永波,钟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778号原告冉永波,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田维宏,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正瑜,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太利,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永波与被告钟太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永波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永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原告已预交1712元),由原告冉永波负担,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冉永波856元。

审 判 长  吴实现

代理

审判员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黄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芮 来源:百度搜索“”